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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与原告郭兴春发生钢材购销业务,没合同,当时原告没我单位需要的型号,我给他2000元的定金,但他给我写了收到材料款的收条。在后来他把材料送来我货没送够,给了他一部分,余款给他出具了欠条。时间2005年4月20日,他送货时给少了余款欠条我已给打多了,所以给送货的写了欠我213,原告在起诉前给了我复印件,但诉讼后不出具。这样一审法院判我继续还,我很纳闷。我感觉时效也有问题,原告是2008年6月23起诉的,法院查封我单位账号后1个月才给我通知,这里面我感觉有问题,请各位律师帮我指导下,我该怎么办,钱不多但太怨,感觉法律不尊重事实

其他 2008-11-10 16: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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