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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7年7月进入一家外企,11月鉴了一个三年合同,到今年10底第四个合同期满。在去年的9月21日,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休了三个月,并对认定结果在1月11日向政府作了行政复议。3月11日领导在未和我协商的情况下调我岗位,于是13一31日请假在家中,其间我以未及时足额支付三个月病假工资,未按国家及合同约定的休息和休假,未与劳动者鉴订无固定合同提出解除合同的补偿或赔偿,单位说劳动者提出是没补偿,公司只补偿4个月的补偿,协商未果。4月1日再次请假时拒绝了我,4月2日在没有做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察,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提出解除。在解除合同记录一览中经由乙方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解除鉴了名,协议中公司补了我4个月的补偿,甲方在4月5日前的薪资汇入我工资帐户,问过后到现在也没支付给我,我该怎样写劳动仲裁申请

其他 2015-04-21 2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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