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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个有关村民自己 和 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问题。 我是吉林公主岭市大榆树镇陈河口村村民,于几年前购买了 村委会的一块杨树林 当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 但未进行法律公证(当时村委会称承认此合同 但未了省钱 我也没进行公证),现在村委会换届,镇政府以国家林业改革名义(其实是不是国家林业改革 未知) 要求无条件收回此片树林,并声称我手中的合同无效,我想请教一下 我手中的合同从法律上讲是否有效,如果确实无效 那么 有什么有效的挽回办法吗? 谢谢律师!!!

其他 2010-08-25 04: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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