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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机动车,和一电动车碰着了。当时就拨打了110和120,把对方送进医院,做了CT检查。医生和他本人都说没事,身上没有一点皮外伤,只有摔倒时和对面接触的地方有些发紫。给他开了一些药便回家了。可当《交通事故损失意见书》做好后,他嫌少,又提出要给他买一辆新车,遭到评估事务所的拒绝。过后他又提出索要精神赔偿。请问他的请求有法律依据吗?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给他赔付精神损失费呢?谢谢您了!

其他 2015-04-10 17: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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