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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8月11日通过***公司深圳发往长春一件包裹(内有7件衣服),运费20元(未保价),两天后**通知说包裹在长春被盗丢失。 因为我是开淘宝店的,当天所有物品清单、价值都在网上体现的非常清楚,而且发货当天也将**快递单号附在网上,供收货方查询。事件发生后,我将网上销售物品清单及附着货运单号的截屏图发给了**公司,**公司最后承认了本次包裹的实际价值为3000多,但是他们不同意按实际物品价值赔偿,说按照快递单上的条款只能赔偿运费7倍(即140元),如打官司按邮政法只能赔运费的5倍(即100元)。后经多方投诉,**答应最高赔偿1500元,说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可我还是想不通,为什么承认货物价值但却不予全额赔偿呢。 请问律师,我如果起诉能拿回全额吗。谢谢!

其他 2010-08-24 19: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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