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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国有企业职工,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目前已转卖给房地产公司准备盖房子,所以我单位让我变更我的劳动合同,但是变更地址改为了我单位所控股的一个物业公司,并且工作岗位不明确,工作地址含糊,目的就是让我们自愿与单位解除合同,但因经济补偿金不能达成共识,所以目前我不想解除,也不想变更合同,但现在企业要和我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为依据,我想请问企业单方面与我解除是否合法?

其他 2015-04-19 2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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