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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警察大队因无证据,无法认定双方责任,出具了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全文如下:“甲驾车(电动车)由西往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同方向右转弯的乙电动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甲受伤的事故。在该事故中,甲方称乙车超车后右转弯,乙方称甲方从乙方右侧超车上来时遇乙方右转弯发生碰撞,因双方陈述不一致,至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建议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问此事故责任怎样认定?如果上诉是否双方都要请律师?赔偿应该是怎样的??急!万分感谢!!

诉讼 2010-08-25 16: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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