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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学教师2009年9月怀孕,11月查出先兆流产在家休息1个半月(有医院假条)后要求上班被单位领导拒绝说照顾我身体情况让我在家休息,2010年学期末我又再次要求上班又被领导以照顾的理由拒绝(有短信证明)2010年3月,单位突然人手紧张,要求我上班,说新的规章制度,如果请假超过半年就不予以考核。我接到通知后立刻上班(上班期间也只发放在家休息的基本工资,说我不满工作量)上班半个月后产检发现我先兆早产必须卧床(有医院证明)现在我在哺乳期,单位通知我说我不能参加今年的考核了。我说1、不是我主动休息的是单位要求我休息的 2、这条规章制度是新制定的,我没有知情权。请问如果我和单位谈判应该怎样用劳动法保护自己?我上面说的1、2条都是用于什么样的法律?如果要打官司,我的最大利益是什么?谢谢(另我一共休息了189天,其中还包括寒假和春节的公共假期是否可以刨除)

其他 2010-08-26 18: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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