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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买家,我和上家在我们的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有约定,即他承诺自上述地产转移之日起到7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户口迁出手续,如由于卖家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买家损失的,卖家承担总房价款百分之一每日的经济赔偿责任。2009年9月18产证变更成我的名字,至今卖家户口不肯迁出。我还有五千元尾款没付给卖家,在交接书上约定等他户口迁出后付清.请问,我和他打违约官司的话法院肯受理吗?造成买家损失该又怎样去理解,赢的可能有几成,谢谢!

诉讼 2010-08-25 2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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