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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4月7曰在某医院诊断为皮肌炎;经医治21天之久予以出院;叮 嘱随诊每月复查;于6月中旬;7月中旬在该院复诊;都予以抽血检药回家休复;见病情未见好转;于8月中旬再次检查为晚期肿流;这种事情是否可以追究该院责任;拖延时间4个月之久导致恶化;

案件执行 2010-08-25 2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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