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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是南昌理工学院的教师,2006年学校鼓励老师去招生,因此代表学校去湖南张家界地区招生,之前与学院招办签立了招生协议!招生过程中我们通过一个姓余的老师得知学校有少量机动名额,可以解决分数不够的学生本科注册问题。有四位学生想办理,我们通过余老师办理了相关手续,每个学生额外向学校约交纳了1.5万元作为建校费。但入校后发现解决不了本科注册的问题,因而学生要求退还建校费等额外费用。余老师说这个钱学校是没有收据的,我们当时有给余老师汇款的银行原始汇款凭证,请问这个钱还要得回来吗?能为学生伸张正义吗?

诉讼 2008-11-15 0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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