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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中,用户以产品质量有问题起诉销售商和生产商,诉求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属何种连带责任?

其他 2010-08-26 14: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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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但是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 属于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生产商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的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产品的生产者不仅包括制造者,而且包括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者个人。对于产品责任的受害人而言,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受害人赔偿之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要求运输者、仓储者赔偿。 涉及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产品质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产品责任
  • 起诉生产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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