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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72年出生的男子,于今年6月13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岁岁登高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168保险”,6月26日被人发现掉入一水电站水渠中,摩托车倒在路旁,法医鉴定为溺水死亡。保险公司以“交警认定为驾驶摩托车出事导致死亡,不属保险合同赔偿范围”而拒赔。但保险公司与受益人协商,通融赔偿2万元了结。 我们认为该男子虽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出事,但事故发生后仅受伤未死,当他翻滚落至水渠时,才被水流冲掉溺死。所以,他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死,骑车仅是诱因,保险公司以此拒赔不合理。正如一起交通事故,当肇事司机再倒车把受伤者辗死时,交通事故已变成故意杀人,一起事故可以分成两段情节,区分两种性质。请各位律师赐教。谢谢!2008年11月10日

其他 2008-11-17 23: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简金俩投保是<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168>,意外伤害身故适用<太平如意卡(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意外伤害身故给付10万元.<小康之家.岁岁登高终身寿险(分红型)>4份,基本保险金额4万.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过程:简金俩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末确保安全驾驶,致二轮摩托车单方摔倒倒地后掉入渠道中,造成车辆受损,简金俩死亡的交通事故.违反<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9条和第38条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县公安局鉴定是简金俩系生前溺水死亡.请律师指点.谢谢!
  • 谢谢两位律师的回答!不过,还是不太清楚,能更细一点吗?谢谢!
  • 你的分析也有道理,不过此案争议很大。我倒有不同看法。
  • 1、首先要看交警事故认定书如何认定 ; 2、要看保险合同如何约定; 3、要具体看死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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