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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农场农药经营户,前几天县工商局来检查,查到我所经营的产品中有一种是河南省***农药厂生产的“***”农药,我购进一箱,每箱进价84元,规格为每箱12*500ml、生产日期为2009年5月2日、登记证号为L992184.县工商局的人把该产品标签取走,过了一段时间后又来说该产品标签内容与农药登记证登记的内容不同,说我利用该商品的标签内容直接介绍该产品的性能、用途、夸大产品性能和用途,要给我予以3000元处罚,我像请问这样对吗?我应不应该接受处罚?另外我经营的农药都是从县里的农药批发部门买的,有正规的进货渠道,我也提供给工商局了,我作为农药经营户也没有能力去对照农药标签上所写内容去查与农药登记证上登记的内容进行对照, 问题补充: 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取标签的时候跟我说要我在一分文件上签字,说是证明我经营的农药是从县里批发农药的地方进的,说我签了字就没有我的事了,由他们去找人家,如果不签就要处罚我,我签了字以后过了几天他们就立马改了,说要罚我的款,还给我下了县工商局行政处罚通知书,我觉得他们是骗了我,我应该怎么办!!!

行政复议 2015-01-15 17: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等赔偿的原则(1:1)。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  消费者遭受侵害有权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对此,有过错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受到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得以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所以这种对等赔偿仅仅只是有过错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责任,也是适用最广泛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后的维权途径:1、自动与商家协商。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
      2、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从2014年3月15日起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3、 12315维权。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再使用12315维权之前,最好能保留商家不正当交易的有效凭证。
      4、 媒体曝光维权。针对有背景、有影响力的违法商家,各种协商途径,各种维权受阻,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台、网站、微博等)曝光其违法行为,通过舆论的压力和高层政府官员的重视来深度维权。
  • 正常的进货渠道就行。不服就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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