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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根据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1】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甲方因兼并、分立、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情况需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4】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这个违反法律吗

其他 2015-04-14 2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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