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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因怀孕享受半个月流产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中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和工资由生育津贴发放,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发放,去社保局报销,缴纳未满十个月,不能享受生育津贴。请问,我的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有谁支付?缴纳十个月有社保支付,未缴纳十个月但是有交生育保险的,应该找谁支付工资?

其他 2015-04-14 16: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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