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关于该复函的内容,要求全面,具体

诉讼 2010-08-27 17: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 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 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31日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