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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是98年农村电网改造时的,2006年重新签订居民供电合同规定了室内是用户自己维护,但漏电保护器电业局并未给更换,用户在使用合闸的时候不行触电身亡而保护器并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并且电业局在这期间没么对农户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讲解也未曾到农户处检查,现在他们以漏电保护器在产权分界点之后也就是在农户的维护范围内导致死亡,他们一点责任也没有,我想咨询下这个情况怎么划分,他们的解释合理吗? 补充下:触电位置是取水井的刀闸

诉讼 2010-08-29 0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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