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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生活与品德课时,在操场上胳膊骨折,老师和学校有责任吗

征地补偿 2015-04-16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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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需要区分你孩子的年龄,未满十周岁的学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满十周岁的能证明学校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老师是学校的员工,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由学校承担。
  • 你好,有责任的
  • 如果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承担适当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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