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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06年2月5日进公司至今,一直从事渠道维护和新客户拓展工作(市场营销类),前几天我出差在外,公司新来的职业经理人让我回公司聊聊,接着就让我走人,理由大致是:年纪大了,跑市场一般30左右的,我40了。缺乏激情、业绩不理想等。(注:公司是从4月份才开始和我签订2015年的绩效考核指标的,1-3月份我是拿基本工资的,7号公司就把我叫回来,所以我觉得业绩不理想不能成为公司开除我的理由)。公司职业经理人也同意按劳动法给我补偿,和人资谈好了补偿我五万元(按公司违约),公司公章都盖好了,最后准备给钱的时候可能公司老板知道了,公司老板不同意,说最多给一万五,现在我想知道的是我可以按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求公司1年补偿2的月工资吗?公司辞退我也没有提前一个月给书面通知,属于即兴开除。在公司工作的凭证有代缴社保等。谢谢!!

其他 2016-03-10 0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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