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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的定性含义,而不是商业贿赂的含义

刑事辩护 2010-08-28 22: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从刑法理论上说,商业贿赂犯罪,实质上是发生在商业运行领域的行贿和受贿犯罪的总称。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受贿主体为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通商业贿赂犯罪;一类是检察机关管辖受贿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的以贿赂犯罪论处的特殊商业贿赂犯罪。普通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特殊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为己有,数额较大,以贿赂犯罪论处的行为。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
  •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指导性意见,非司法解释.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尚未引用“商业贿赂犯罪”这一术语并对其进行专门定义,而是将商业贿赂犯罪分散规定在刑法典第三章第163条、第164条、第184条和第八章第385条、第387条、第389条、第391条、第392条、第393条中,罪名分别为“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 从刑法理论上说,商业贿赂犯罪,实质上是发生在商业运行领域的行贿和受贿犯罪的总称。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受贿主体为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通商业贿赂犯罪;一类是检察机关管辖受贿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的以贿赂犯罪论处的特殊商业贿赂犯罪。普通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特殊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为己有,数额较大,以贿赂犯罪论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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