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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做茶生意的人甲和他的朋友乙一起去茶厂贷茶,乙作担保人。1997年甲的生意亏了欠茶厂的4000多。经两人商量,甲给乙打了5000多的欠条,在此之后甲每月从工资里扣一部分钱还给乙一直到1998年共扣2256元并给了乙1110元的现金,,可是到2004年乙应没能及时还茶厂的4000多元被告上了法庭,共赔款7123元(加上利息,手续费的)其中利息是2635元. 请问这7123元应该由谁来负责任???????

仲裁 2010-08-28 17: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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