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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45岁,女性,几年前下岗。从去年8月开始我在一家小区物业做清洁员。当时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在我们那工作的每个员工都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60元,奖金40元。今年9月6号上班时间我左手骨折,这次医药费是我自己出的,用人单位只给我发了一个月的工资,让我在家休养。我在家休养了二个月,经理说人手不够,便经常打电话催促我上班,说让我去只是扫扫地。11月10号我去上班,可不幸又发生了,九点多我和同事一起到垃圾,裤腿挂在手推车上,这一次我的左大腿(盆骨处)摔成了骨头断欠。医生让我住院,说两天后动手术。当天下午我丈夫跟物业办的老总协商,他说他这是私营的,也没多少钱,而且我今天从重新上班他并不知情,医药费他只能付一半。但我家的情况又很难支付另一半,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多少费用。谢谢您的帮助。

调解 2019-11-30 22:1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赔偿
  • 关于工伤住院费用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买了工伤保险,则该费用有工伤保险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则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全部单位承担
  • 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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