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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在得知李四在从事拐卖妇女的行为后,想起自己表弟尚未娶妻,于是让李四帮其寻找合适对象。后李四带去两名拐卖的妇女至张三家中,张三与其表弟一起出钱买下其中一名妇女,并让其表弟取其为妻。 现在,张三是否成立拐卖妇女罪? 一、由于拐卖妇女罪的主观条件是以出卖为目的,而张三仅仅收买被拐卖妇女,故不成立拐卖妇女罪。 二、张三强化了李四的犯意,可以认定为帮助行为,是帮助犯。于是以此认定张三为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不知以上两种理解那种合法,或者有其他说法。

刑事辩护 2010-08-30 14: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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