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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是2009年6月份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离婚以前借我4400元,没有打欠条,协议上说是由男方一人承担,但是没说明借谁的钱只是说由男方一人承担,不过我有证据证明他曾经向我借过钱。请问这些钱我还能要回吗,这些钱应该由谁来还。请好心的律师帮帮我

调解 2010-08-31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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