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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男,22岁,2010年6月15日,在事先不知道情况下,受约参与了聚众斗殴、轻微打坏长安面包车事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承担什么责任,判什么刑?

刑事辩护 2014-08-18 14:2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建议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
  •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建议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
  • 如果构成了聚众斗殴罪,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定罪量刑视犯罪情节而定。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这个要看具体造成的伤害及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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