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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海员 ,08年和当时名为 上海**船舶管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 五年海龄 也就是只有在上船工作的时间才累积时间 休假在家不算入。现在我已有两年多海龄 当时公司承诺的社保 医保 失业保险 等各种福利都没有缴付 ,时常拖欠工资 ,6月中旬下船休假 到现在还拖欠两万余元,我想解除劳动关系 。但以前的劳动合同上说乙方要是违约 就要缴纳两万元的违约金 ,请问我是不是已经违约了呢?我觉得是他们公司经常拖欠工资才促使我解除合同的 ,怎么做才能减少损失呢 ?求教律师先生 谢谢

其他 2010-08-30 16: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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