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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9年6月至今在用人单位工作,并于07年开始签定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关系,现在我认为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侵害了我的正当权益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具体违反新劳动法的表现如下: 1.每月一次的营业结束后盘点不算加班,美其名曰为奉献。如不参加盘点不愿奉献将被克扣工资。 2.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核算方法与带薪年假的核算方法相互矛盾,不管采取何种核算方法,其中必一种是违反新劳动法的。 3.工作时间超过法定规定的时限并不支付加班费:职工用餐采用轮换制,用餐时相关岗位人员不间断,但用人单位把用餐时间剔除在工作时间之外,以求符合法定规定的工作时间而不必支付加班费。 以上第1、3点在工资单上表现不出,因为有加班费这一明细,但员工都知道这2点是没有加班费的。 请问现在我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对方给予我经济赔偿? 望专业人士给予指点,谢谢!

争议解决 2009-05-17 1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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