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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企业,因生产需要于2013年8月租下了甲方企业的厂房,签证合同的期限为5年,但甲方企业于2014年8月开始执行破产,我所付房租也是到2014年8月,甲方企业的破产管理人与我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我方企业于2014年10月前搬离该厂房,其间我方企业要求甲方管理人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甲方管理人一直未曾答复,故我方一直未从该厂房搬出,甲方管理人也没有和我们重新签订合同以及沟通协商。此后,甲方管理人于2015年3月将我方起诉于当地法庭要求我方搬离该厂房并支付这段时间的房租,我想知道我方是否必须支付该时间段的房租?如若须支付应当如何计算该时间段的房租有什么依据?我方因搬迁所造成的损失是否由甲方管理人支付?

其他 2015-04-21 14: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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