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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厂原来地址在东莞常平镇(签合同地址),这两天收到厂部通知,工厂因生产需要将原厂机器搬去江西,东莞厂厂名不变,工厂要做升级装修,机器购新,还有股东加入,期间要放假两个月,厂方要求员工暂去江西工作两个多月,本人因个人原因不愿去江西,全厂员工人数达到百余人之多,大部分不愿意去,请问,如果不愿去的情况下,厂方要终止合同应得到哪些赔偿?谢谢!

其他 2015-04-21 19: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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