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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马路两旁没人行人,本人刚从距离肇事地点约200米的银行办完业务,骑着摩托车以时速35,往北方向行驶,行到T字型路口发生意外。本人骑摩托车到T字型路口时,小孩在我骑摩托车前面6米处,从左边的档口处,突然横冲马路,跑到路的中间,小孩突然听到她婆婆大叫她一声叫小孩回头,小孩在路中间被吓坏了,一时往回转身,一时转身向前跑,本人及时刹住制,将车靠右边摆了,小孩撞上我骑摩托车的左腿上,小孩,被摩托车车身中间(油箱与座垫交界处)压着下半身,本人马上将摩托车扶起,小女孩的婆婆也冲上过来将小孩抱起,本人第一时间看看小孩是否受伤,马上提出送往医院治疗,但是小孩的婆婆不听本人多次劝说送小孩到医院,一定要等到她的家人来了才,愿意一起陪同上医院,大约等了十分钟,她的家人来了才上医院,由本人出费用给小孩拍片检查身体情况,医院的结果是轻微擦伤,事后本人按照小孩的婆婆的要求给予人民币300元整给她,理由是小孩的营养费,然后要求本人将身份证给予她的家人拍照,留下本人父母的电话,各自离场。

其他 2015-04-21 19: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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