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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今年7月份连续工作满10年,2008年签固定期合同2011年到期,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签无无固定期合同,如果合同到期我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公司不同意续签。那我该怎么做? 2、自4月起到6月公司给我发的实际(到手)工资加上扣除的四金低于合同约定金额,我因此申请仲裁。仲裁时,公司说(在收到仲裁书后)已将少给的钱打入我帐户了,4-6月补足差额明细在7月的工资单上体现,但公司提交工资单中显示7月的工资(去掉4-6月补足差额部分)却仍然低于合同约定报酬,公司无法解释。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吗?

争议解决 2010-08-31 11:3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或以上,用人单位与员工同意续签的,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说,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自愿(不管固定或不固定期限合同),区别在于“你如果在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是你在一单位工作了十年,你想签订合同就能签订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明白没有?(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年限从服务于此单位签订合同至解除合同),如你所说到今年7月满10年,那么你可以要求补偿10个半月的工资(现是8月底了,不满6个月的补半个月的工资);(3)你怀疑公司此行为是在逼你走?有可能。因如你自动离职剩余的合同期限(2011年几月到期?)内的工资单位就不要发了,如果单位违法解除需要双倍赔偿;(4)但是,如果你现在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是你怎么证明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1、可以要求双倍支付工资 2、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 不可以此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 可以的。
  • 可以要求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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