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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服装公司上班,未签劳动合同,半年后公司无故通知要求我离职,经与公司协商并签订协议,将当月工资和补偿一个月工资并给予部分保险6000元,总计为3万元,当天支付1万元整,其余十天后支付,要求我放弃其它合法权益。在以后对方拒绝支付剩余2万元,多次崔要无果,诉到劳动仲裁,仲裁通知开庭,公司拒绝出庭,仲裁缺席判决,要求无条件支付,并下发裁决文书,公司不服,以仲裁未通知开庭和以我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上述至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公司无法提供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并无理由可以拒绝剩余金额,要求公司七日内支付。公司不服,提出上述。请问我应该如应对这种恶意拖欠的无理诉请,可不可以要求违约赔偿,协议有公司要求我的违约赔偿没有我要求公司的。我应该怎么做?谢谢!

刑事辩护 2015-04-22 1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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