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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8月16日入职公司地址在深圳,我的劳动工作地点在滨海新区响螺湾商务区,职务为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工程即将结束,公司要求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者回深圳由公司安排,到期者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我当时进入本项目时,公司与我签署的劳动合同,我本人无劳动合同书。现在要求公司将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发给我,但公司未能发送。我现在视认为公司未与我签署劳动合同。另外,从2013年8月16日入职至今,公司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想知道如果我通过劳动仲裁,可以要求公司做哪些补偿。希望能够详细解答

其他 2015-04-22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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