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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1日,本人(车辆为浙江宁波牌照)在上海长宁区外环与浙江嘉兴牌照的汽车发生追尾事故,无人员伤亡,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采用快速处理程序,认定对方为全责,本人无责。由于本人单位有事急于返回,在上海事故处理中心,对方所在保险公司(XX财产保险公司)代表同意我的车回宁波维修进行维修,修理后与对方互换发票与修理费。6月21日,对方保险公司委托XX保险公估宁波公司进行了定损。6月25日,我将修理发票等相关资料的照片用QQ方式传给对方,对方以保险公司确认的评估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为由,要我本人亲自去上海,我答复是:去上海对方必须支付往返的交通费,对方不同意,7月30日,对方发来信息,叫我在7月31日前一定要到上海一趟,我没有回复也没有去上海。7月31日,对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于我的损失,对方在索赔单写上了第三者放弃索赔。 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若可以,是以对方作为被告人,还是将XX财产嘉兴支公司和对方作为共同被告人?在选择诉讼地的问题上,可否选择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在诉讼标的中,是否可以加入由此而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此案胜诉的把握大吗?谢谢律师解答。

其他 2010-09-01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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