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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眼睛有点不舒服到医院检查,医生说做个小手术就可以康复,术前没有签任何合同,风由于医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一星期以后到医院复查,医生说眼睛和头痛都是正常现象。住院一个星期以后,眼睛不到没有好转,当事人主动提出换医院,到上级人民医院检查室,眼睛已经不看见了。并且上级医院建议尽早到再上一级医院进行治疗

其他 2020-07-04 22: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生对患者违反告知义务,其治疗行为尽管在医疗程序上和实质治疗方案上都是没有问题的,但仍然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因为其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本身就包含过错。这个认定医疗过失的规则正在被司法实务所采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构成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仅仅违反告知义务没有造成患者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如果在就医中医生没有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那么院方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是意思自治的真谛,因此,应该赋予医生告知义务,未经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理解、同意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 存在误诊,可以调解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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