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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机动车由东向西,我由北向南步行穿过马路时被机动车撞伤,导致右脚2.3.4趾骨骨折,在治疗过程中医疗费用为3500左右,因本人尚未结婚,怕留下残疾后遗,医生建议休息了5个月,误工费用5*5100元/月,但公司上报税务时只上报了2200元/月.另就医期间产生交通费用180元,就医陪护人交通费用180元.交通事故鉴定书上双方负同等责任.请问如此我该有多少赔偿?就医陪同人员可否有误工费算?谢谢!!

诉讼 2010-09-02 1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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