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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外派出国工作2年,从事本人在公司长期从事的物质采购供应管理工作,但会回国后,没有了原来的就业岗位,处于待岗,只发几百生活费,公司要本人进行再就业培训,打算另行安排其他专业工作,可是本人年近50岁,而且海外连续2年工作,身心很疲惫,不能再胜任其他工作,所以本人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给予失业补偿,但是公司不答应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我天天去单位等待安排工作,我要是不去,他们就按旷工论处,接着就可以以旷工名义开除我了,如果是被公司开除,我几十年就白干了,一点补偿都没有啊,这真的让我很为难,请问我这种情况劳动法能保护我合法让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吗?如果公司叫我自己申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能拿到全额补偿金吗?

其他 2010-09-01 10: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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