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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1月29号入职公司的农民工,2007年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号起到现在公司与我签订了3次合同,2010年签订的合同没有标明终止日期,现公司要解聘我,只付我1万六千多的经济补偿,以头年的月平均工资我是5596元,请问公司这样补偿合理吗?

争议解决 2010-09-01 2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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