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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女,四川省A县某医院护士。被告乙,男,云南省B县某厂工。 某年3月10日,云南省B县法院受理了甲诉乙离婚一案。同年3月20日,乙因盗窃被云南省B县公安机关逮捕。此时,云南省B县法院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4月2日将案件移送给四川省A县法院.而四川省A县法院则认为:云南省 B县法院受理在前,乙被逮捕在后,这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据此,四川省A县法院将案件退回云南省B县法院。 问:1、云南省B县法院的移送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四川省A县法院的移送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3、A、B两县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

争议解决 2022-11-14 07: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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