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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好!我是保定市一所高校的在职教师,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1)2012年入职,学校在进校时要求签订一份为期五年的聘用合同,规定若少一年将收取4000元的违约金,2013年我与同为2012年进校的同校教师王某结婚。我们于2015年想要辞职,学校要求我二人每人支付违约金2*4000=8000元,共同支付16000元。请问违约金要求合理吗?(2)我爱人于2014年2月至5月应学校委派前往爱尔兰交流学习,临走前学校与她续签了一份协议,规定回来后要再延长工作5年,否则按一年两万收取违约金。但学校在她身上花的培训费用远远低于10万元,请问这一违约金数额合理吗?我应如何去找校方交涉?感谢各位!

其他 2015-04-24 17: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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