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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婚前共同出的首付(女方直接转帐到男方银行帐户),因以男方名义贷款,付款帐户,公积金帐户都用得男方的。买房两人一直共同居住在此房子内,直到几个月后领证(2009年底)。后2011年底卖掉房产,2012年初又买了一套全商贷的房产。此房产只有女方的名字,贷款也是以女方的名义。后来办理了公积金年冲,用的两个人的公积金。现在因关系破裂,女方想起诉离婚。因在买第二套房之前,男方工资一直比女方高(大概5:1),请问男方有权要求女方放弃全部房产么?按法律房产会如何分配?

离婚 2016-03-08 07: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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