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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首先,我是晚婚晚育。我是2010.4.10生的宝宝,由于前期保胎提前休的产假从2010.3.28开始休的。公司给规定的产假是90天,其90天后我回公司上过11天的班(2010.7.18至1010.8.2期间正常休了3天)但由于产后身体恢复不好2010.8.3生病住院7天,根据医嘱出院后注意休息所以我跟公司请病假,我请的是1个月但公司一直未批就这么拖着,所以我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给我150天的产假。结果公司截止到2010.8.24给我打电话说我产假150也结束了,再不回来上班3天后算旷工必须离职。2010.8.31日我回公司签了离职书.但签后公司让我回交我产假期间公司给我发的工资和个人保险部分共计人民币2971.58元其中包含个人保险1061.4元。公司方说因为在产假期间社保是给我发工资的所以公司不应该再发给我一分钱,实际发了是因为公司系统的问题。我就想咨询一下产假期间除了社保发工资以外公司该不该给我工资?应该怎么个发法是发基本工资吗?急着等待您的答复。谢谢

调解 2010-09-02 1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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