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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新开的手机商城内租赁了一片商铺,由于是新开发的商城,开放商在合同里承诺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比如提供宣传支持,一年租赁免费。但实际上开放商并未做到宣传责任,而且将临近大街的旺铺全转让成营销其他产品(广告公司等)的商铺,这与合同里的约定相违背。 一年租赁期过后,开发商开始收租,我以开发商违背合约为由拒绝付费,并要求开发商或退押金或按合同要求履行责任。 在此面租期间,因手机商城运营效果差,宣传不到位,很多商户都已关门,或转让,或空置。开发商因此根据合同里“连续三日不开门收回店铺”为由,要收回我的店面。因为人气差,持续亏本,所有大多商铺基本上都多日不开门。而且开发商在强制收回门面时,强行撬锁,导致店内财产或失窃,或砸毁。 请问下,合同里“三日连续不开门就要收回店铺”是否合理,开发商擅自将专用商城店面转为他用是否违约,承诺的宣传也未做,是否违约。因其撬锁引起的物品丢失是否该赔偿。租赁合同是否还有效?

诉讼 2010-09-03 21: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承诺的宣传也未做是开发商违约在先。其次,租赁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强行撬锁对你造成的损失对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合同在未解除的情况下依然有效。建议你提起诉讼解决,在诉讼前,收集好对方违约的证据,你的损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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