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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04年进行重组改制,一直未安排我上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从2007年8月开始至今同时扣除完社保费用后只发给100多元的生活费,且2年的取暖费没有发放,现在公司通知我要么上班,要么解除合同,(我的合同签到退休)。他们随便安排一个岗位这个我不能接受,所以只有提前解除合同,现在正处在双方协商经济补偿金的阶段中。我现在想问的是,单位发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我能申请仲裁要求补偿吗? 因为我们原单位己解散了,但上级主管部门还在。

其他 2010-09-02 2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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