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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是在2010年8月23日和租客签好了合同,合同上约定交房日期为8月29日,租凭期限为2010年9月1日到2013年8月31日,因本人在商场作生意,和商场签订的合同是2010年8月30日到期,因和商场协商提前撤柜的事情,商场答应29号晚上才可撤柜,因此本人在8/27晚上和租户商量,可能要到8/30才能交房给他,(因要搬家,搬店一起进行),首先租户不同意,后来我同意在29号晚上交给他们,他们后来和我老公联系,说可以29日晚或30日交房都可以.后来在30日交房的时候,因我们搬家时还有些东西没搬走,所以和他们协商一个星期内我们会搬走,他们也答应了,等到交房的时候,租客要求我们交全部钥匙给他们,后来答应交给他们了,但他们自已不愿意租了,现在他们却反过来去法院起诉我们.要求我们退还押金.法院的人也打电话给我,说要寄传票过来,请问我们该怎么处理.(租客是深圳本地人,我们是外地人)

诉讼 2010-09-02 18: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把起诉的材料拿给律师看,由律师处理。
  • 根据你说的情况,建议你们尽快请我们律师帮你去收集证据,出庭应诉,如果你不重视,也不去出庭,没有充分的证据,很有可能要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可以来电话或者来律所详谈。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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