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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地单位2005年在上海一家物业公司工作;期间2013年回原单位办了退休手续并继续在物业上班;就现在物业与小区终止合同;以多发一月工资要我们签一份今后与无关的承诺书,有人不签各级领导向他们要一年一月的经济补偿;我也岁之;经理说这条款不适合我;说我已经退休属于特殊劳动合同;我纳闷?一,我做的对不对?什么叫特殊劳动合同?其次,我该怎么做,请教老师指点,假如真是这样,我在这个单位一共做了10年在办完退休就该告诉我对吧?多多指教,谢谢。

仲裁 2016-03-08 06:4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其对象主要有: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 退休后再用一般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按合同约定处理,不适用劳动法。
  • 退休后再用一般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按合同约定处理,不适用劳动法。
  • 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
  • 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其对象主要有: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 退休后再用一般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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