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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甲(没有相应资质)挂靠乙公司(有相应资质),以乙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甲再把部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丙(没有相应资质)。甲、乙公司、丙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协议。丙在施工过程中,丙雇佣的工人丁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乙公司是用人单位,丁的伤是工伤。仲裁机构裁定乙公司应赔偿丁若干元,已执行完毕。乙公司现请求:甲、丁应支付给乙公司代为赔偿给丁的若干元。问:如何处理?

其他 2010-09-03 09: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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