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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10年2月15日门诊收治一名因车祸致头皮撕脱伤病人,给予清创后未住院治疗,曾间断到村卫生室输液治疗(具体不详),期间患者从事农村劳动,导致术后伤口感染,患者以清创不彻底为由找我院,我院要求其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后患者到**医院检查,CI诊断:伤口内有异物,须手术治疗,患者在其医院做清创缝合术,术后到县医院输液治疗2天转入我院住院治疗1周出院,一月后患者伤口出现感染,患者说伤口里面还有异物,我院再次带其患者到***医院为其检查治疗,CT示:伤口内无异物。再次给予清创探查术,术中未探查出异物,予以缝合,术后转致我院住院治疗1周痊愈出院,现患者提出医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8600元。请问律师怎样赔偿。

其他 2010-09-03 13:2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先鉴定
  • 建议申请医疗鉴定,依据过错来赔偿
  • 您好:需要鉴定,如有需要电话联系。
  • 依据过错赔偿
  • 要先鉴定再做赔偿处理
  • 首先,贵院存在医疗过错是承担赔偿问题的前提;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不详之处,可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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