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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我联社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划个人定期储蓄存款通知书,但协助扣划款项为个人定期储蓄未到期存款(该存款账户已设置密码),扣划金额为部分。 存在的问题:一、该存款的扣划,信用社可采取部分提取的方式进行,那么对部分提取产生的利息如何处理? 二、信用社采取挂失方式对该账户挂失后支取部分转入法院提供的账户,对剩余本息部分重新给客户存入定期。那么中间将产生利息差和存期问题,给信用社和客户留下了纠纷根源,如何避免? 三、信用社对扣划后重新办理的存单及相关单据如何保存?为避免与客户的纠纷?需要具备哪些文件依据?

其他 2010-09-05 2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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